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2财保435号 申请人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仝毅凝,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雅静,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昭俊。申请人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3130内的存款918910.4元,保全标的918910.4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918910.4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3130内的存款918910.4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