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2770号
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静,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昭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星,陕西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娟,陕西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9元,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6494.5元,剩余6494.5元由原告陕西**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史丽妮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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