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2150号
申请人:苏州允顺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
法定代表人:王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申鹏。
被保全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堂。
被保全人:郓城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玉皇庙镇。
法定代表人:刘干芹。
被保全人:苏州崔丝塔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胥江路。
法定代表人:葛莉莉。
申请人苏州允顺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郓城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崔丝塔娜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允顺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郓城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崔丝塔娜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郓城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崔丝塔娜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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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