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河北胜强门业有限公司、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财保61号
申请人:河北胜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丰收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335875810J。
法定代表人:张素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娜娜,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转玲,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二期14号楼1单元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692206。
法定代表人:曾庆堂。
申请人河北胜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河北胜强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自愿以网络执行查控为准),限额20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限额为20万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北胜强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俊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纪琳杉
书 记 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