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景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未民初字第00176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景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东湖路1号。
负责人许建设,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景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3.50元,剩余413.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赵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