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1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景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景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梁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景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55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61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并对其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景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景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261194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景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