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1708号
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兵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杰,系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大鹏,系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鼓风机通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系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路凯,系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鼓风机通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3元,减半收取4751.5元,由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梁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