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1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格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凌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
被执行人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格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限制消费。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互联网金融、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