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374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未央区凤城四路电信小区**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3300K。

法定代表人:赵兵卫。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按被告不明确处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屈棋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