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财保349号
申请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于朴,总经理。
被申请人:***,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21万元。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修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