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1374号
申请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滨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滨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81民初914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滨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