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802民初6088号
原告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鹏,陕西永嘉信(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延平,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横山县迎宾路中环国际1-1-601。
法定代表人王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润旺、曹梅,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0元,予以免收,全部退还原告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刘红雨
审 判 员 刘晓静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纪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