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956号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26MAOPPPJF8M
经营者:陆永昌,公民身份证号码×××,1969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1973年8月4人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521504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香龙
书 记 员 高恺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