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956号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26MAOPPPJF8M

经营者:陆永昌,公民身份证号码×××,1969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1973年8月4人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521504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香龙

书 记 员  高恺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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