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江元申请执行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21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江元。
被执行人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高江元申请执行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江元于2018年1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江元机械租赁费240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延长县水务局2012年延长县***沟道土地整改项目第七标段工程结余工程款为240000元。本院于2018年1月5日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240000元,于2018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高江元支付案件款240000元。申请执行人高江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被执行人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申请费3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杨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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