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潼执字第0032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溪源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东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彩虹,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溪源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东祥实业有限公司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东祥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西安溪源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东祥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溪源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溪源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东祥实业有限公司就该案再无纠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东祥实业有限公司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贾如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