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28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东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开发区火炬路7号新世纪广场1112室。
法定代表人:党利龙,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东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30000元、伤残赔偿金9746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3368元、鉴定费2400元、公告费69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03执28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