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281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沿河大道3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057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综合事务部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冰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劳动东路222号永升商业广场C2栋1208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0XH73A
法定代表人:冉实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冰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1281执84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湖南冰蓝能源有限公司不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