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3533号
原告: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迪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开区***淄河大道中国财富陶瓷城三期T3-517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沿河大道3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2406元,减半收取计6203元,由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