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

喀什市胜源建材租赁站与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2民初934号 原告:喀什市胜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喀什市昆仑大道南关中队铁路桥巷内。 经营者:***,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之纯,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疆正***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沿河大道3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御景苑小区8幢内10号门面。 负责人:***。 原告喀什市胜源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喀什市胜源建材租赁站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市胜源建材租赁站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市胜源建材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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