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811号
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5179477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开区***淄河大道中国财富陶瓷城三期T3-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UN6GB34。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沿河大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057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