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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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2321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五峰镇***。
被执行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0576F,住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同仁市扎毛水库灌溉工程一标段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提供,住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同仁市扎毛水库灌溉工程一标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同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32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3339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01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33390元及执行费3401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232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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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