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321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执行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321民初481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2321执531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