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大连华堡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397号。
法定代表人:尹水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岩岩,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华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A1-147房间。
法定代表人:金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大连华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大仲字第4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华堡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撤销执行案件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2执7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如魁
审判员  杨东辉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