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中防联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86号2层1号、3层1号、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中防联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3号3层317、319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防联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辽0293民初353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大连中防联博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管线勘察费1,078,000元,具体给款计划如下: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100,000元,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每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余款78,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大连中防联博置业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大连中防联博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并就剩余全部未付款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大连中防联博置业有限公司应额外给付原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所欠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0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3年4月、5月,两次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5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工作情况,并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没有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85410元,实际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呈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