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3261号
原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连恒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宄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恒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宄院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宄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宄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海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