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5962号
原告:黑龙江几何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科技路105号新兴产业孵化器(园区)2#508/5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MA18YPFT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86号2层1号、3层1号、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3491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众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第三人:王X,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黑龙江几何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几何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几何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70元(原告未预交),不再收取。
审判员 葛 菲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