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203民初1099号
原告:大连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众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