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九新能源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德九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1307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培德路二号4楼406-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3681664U。
法定代表人:卢广炘。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永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炘,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朗沙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D区7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2351586N。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同年12月10日,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得到执行、自身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3210.04元,减半收取计1605.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云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