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九新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德九新能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辖终1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卢广炘。
上诉人广东***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3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物业租赁合同》实际为吴海燕个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本案被告应为合同的实际签订人。吴海燕的实际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案涉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斯朗
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