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2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杨婷婷,均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东达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
法定代表人:黄鹏飞。
再审申请人广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东达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5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暂无国家或行业标准为由,继而认定东达公司交付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二审法院未采纳德九公司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德九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也不能据此认定涉案产品质量合格。德九公司与上海沁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明德九公司损失54万元,除此之外还有德九公司的商业信誉遭到破坏,也造成了损失。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德九公司委托东达公司将多晶硅片加工为太阳能电池。德九公司主张东达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提交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作为佐证。但经法院向该检验中心发函调查,该检验中心明确答复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检测会受检测环境变化影响,检测所涉样本及样本包装纸盒均未标注转换效率数据,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暂无国家或行业指标。故上述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涉案太阳能电池存在德九公司所主张的严重质量问题。且根据合同约定,德九公司应在货到3日内验收、并书面提出质量异议,否则产品视为全部合格;若东达公司在制作过程中出现品质问题,经双方确认是东达公司产品品质原因的,东达公司需承担责任等内容。德九公司要求东达公司直接将涉案产品发到客户处,德九公司并未在收货3日内提出质量异议,且东达公司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予确认,故德九公司要求东达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至于德九公司向一、二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的问题,因德九公司和东达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对涉案货物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亦未在交易之初封存可供鉴定的样品,在双方对鉴定样品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德九公司要求将其单方提出的库存太阳能电池作为鉴定样品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接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德九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德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修凯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