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九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广东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7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2************75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6N。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5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本院阅卷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德九公司依法赔偿**和误工费、拖欠民工工资;2.本案受理费由德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粤06民终14942号案件针对的是佛山市禅城区国税局的工程项目,该项目余款已经付清。本案所涉工程为顺德区明某某园项目,与前案所涉工程并非同一项目,该项目总工程款为6408元,德九公司已付4600元,目前尚欠1808元。
德九公司辩称,**和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德九公司已依照另案生效调解支付了全部款项,一审法院驳回**和的起诉,理据充分,请求维持。
**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德九公司向**和支付明某某园光伏电站余款1808元,诉讼费由德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受理**和与德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4民初17463号]。**和在该案中主张德九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750元,所涉工程包括佛山市国税局11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广东省佛山市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粤0604民初17463号民事判决书。德九公司不服,遂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诉前和解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粤06民终1494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德九公司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和支付承揽款3950元,德九公司依调解书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该案今后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和在庭审中确认本案所涉的工程款1808元已在(2019)粤0604民初17463号案件中主张了权利,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德九公司亦已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支付义务,故**和再次起诉要求德九公司支付工程款1808元,属于重复起诉,对于**和的起诉,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和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
本院认为,**和曾以德九公司为被告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粤0604民初17463号],请求德九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750元。经审查,其该项诉讼请求包含了佛山市禅城区国税局的工程项目余款3950元及本案所涉项目的工程款余款1800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支持了**和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国税局的工程项目3950元的请求,并对本案所涉项目的工程余款诉求不予支持。后,双方当事人在该案二审期间进行诉请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粤06民终1494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德九公司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和支付承揽款3950元,德九公司依调解书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该案今后互不追究任何责任。目前,德九公司已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支付义务。根据前述生效文书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双方就包括本案所涉项目工程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现**和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向德九公司主张权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行政
审 判 员 姜欣欣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启星
书 记 员 杨思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