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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与广东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5736号
原告:**和,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2************752。
被告:广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二上元西工业区天富科技中心1-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6N。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诉被告广东***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和,被告广东***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明日桃园光伏电站余款180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6日,明日桃园光伏电站过场开工,由于户主装修各种原因于2018年1月11日完工,于2018年6月29日并网验收完成此项工程。按合同工程完成后应支付全部工程款项,此工程光伏计价方式为0.45/每瓦×10.24=4608元,水泥墩按照公司施工员的要求圆柱墩每个200元×9个=1800元。2018年7月10日支付了工程施工费4600元,余1808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受理原告**和与被告广东***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4民初17463号]。原告在该案中主张被告支付工程余款5750元,所涉工程包括佛山市国税局11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广东省佛山市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粤0604民初174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遂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诉前和解阶段,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粤06民终1494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承揽款3950元,被告依调解书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该案今后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原告在庭审中确认本案所涉的工程款1808元已在(2019)粤0604民初17463号案件中主张了权利,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亦已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支付义务,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08元,属于重复起诉,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和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霈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