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102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1民初1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98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将案款全额支付给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不要求法院对本案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1执7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2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