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与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1021执保58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86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网络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1执保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