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1021财保8号
申请人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9860元的财产,申请人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同等价值的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986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
案件申请费718元,由申请人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治英
书记员 盛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