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327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
被告: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国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涓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霍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