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465号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建玉,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彬,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玺森,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会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河,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