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2号。
被执行人:**,女,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依据(2021)鲁078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772858.94元。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2年6月2日与2022年8月19日两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向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的决定书。
5、2022年8月25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宁
审判员 唐俊杰
审判员 李翰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