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河,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闫仲会(慧),女,196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依据(2012)诸民重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仲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1490175.13元,通过拍卖房产实现债权341130.24元。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除被拍卖房产外,未申报其他财产,未履行剩余债务。
1、2022年3月8日、6月6日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因被告执行人仅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故除闫仲会房产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5月11日10时至5月12日10时通过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闫仲会(慧)位于诸城市××街××号房产(房产证号:诸城市房权证城区房改字第0×**号、土地证号:诸国用2002字第0×**),买受人李妍以341130.24元竞得该房产,本院依法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送达买受人;
3、2022年6月8日,本院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闫仲会(慧)保留6万元房租,对被执行人**、***的担保车辆,因查找不到,暂不申请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2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纪亮
审判员  杨礼军
审判员  鞠艺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