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9430号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建玉,主任。
被告: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东武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河,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