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保277号
申请人:***,女,1953年7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人:王**,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华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会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诸劳人仲案字(2012)第10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国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