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782执573号
***、王**、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案字[2012]第107号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782执57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