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恢4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武填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依据(2011)**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5201.23元。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21年6月16日、2022年4月12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冻结扣划银行存款8293.73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4月29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诸城市房权证城区房改字第0×**号房产;9月2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签批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签批罚款决定书。
5、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