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02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世纪华宝小区。
法定代表人:任兵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支付546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4700元。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指定日期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人民政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147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本院提转了本案案件执行费54700元。申请执行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领取了5460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才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