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628执30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袁静波,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明,男,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0。
被执行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秦炅公司5楼2-4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任兵兵,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与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7)陕06民终138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与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均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291530元商品混凝土款,并承担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损失;且要求被执行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的清偿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及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共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峡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91530元及利息;于2018年4月18日前给付200000元,剩余的91530元于2018年6月8日前给付,利息(从2013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的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收到富县工程再次给付款后,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核算一次性给付。
二、本案受理费2800元及执行费427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同第一笔案件执行款一并缴纳。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将本案的受理费2800元及执行费4270元同第一笔执行款200000元一并缴纳;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了本案的第一笔案件执行款,且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了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炊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