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

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与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裁定

 

(2020)陕06民终172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丁敬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荣,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同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3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予以退回。

 

 

        

          

       贾 玉 玉

 

十四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南 慧 玲

20200617220190626197820190626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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