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兵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丁敬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荣,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同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南 慧 玲
20200617220190626197820190626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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