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381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扶风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魏磊磊、乔瑞(实习),系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XX,执行董事。
被告:马X,男,汉族,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徐XX,男,汉族,现住虎头茆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马X、徐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208元。
审判员  赵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