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宜川县丹州街道办事处,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30民初1082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
被告:宜川县丹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
负责人:喻龙,男,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男,系该办事处主任科员。
被告: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兵兵,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宜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百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川县丹州街道办事处、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贺 延 龙
审    判    员      杨    莹
人 民 陪 审 员      兰 彦 学
 
 
           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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