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1执5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延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1MA6YJU6A49。
住所地:延长县七里村采油厂原注水队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56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居民,住该处。
本院在执行延安市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延长分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延长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62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因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磊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