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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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0127号
原告:陕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白继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鹏,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41元,减半后收取497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亚 楠
二〇二〇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田 惠
打印:相丽华 校对:王 欣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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